索引号:
420169849/2022-00010
信息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荆金管〔2010〕01号
发文日期:
2010-11-10
效力状态:
有效
中心各办事处、各科室: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支持中低收入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解决住房问题,现将《荆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荆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荆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个人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有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直属营业部、荆州区营业部、沙市区营业部均受理、审批荆州城区范围内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各县市办事处受理、审批其辖区内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批。每个工作人员只能担任一级审批工作。终审工作由各营业部、办事处主任担任。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机构;公积金中心与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业务合同或协议,并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办理相关金融业务。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且缴存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无贷款、无封存、无担保);3、购、建、大修、装修自住房行为真实,且上述行为发生时间不超过一年;4、能办理担保;5、信誉良好;
第三章 贷款范围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有以下几类:1、购买自住房贷款;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还迁房、二手房等;2、装修自住房贷款;3、建造自住房贷款;4、大修自住房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年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下述四项计算结果的最低值即为可贷的最高额度:1、不超过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现行标准:装修贷款10万元;购、建、大修住房贷款30万元。)2、按购房交易价格或建造、装修房预算额计算:不超过购房实际发生额,或建造、大修住房、装修住房预算额的70%;购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放宽到实际发生额的80%。 3、按担保物价值计算,不超过以下标准:(1)用房屋抵押的,不超过新房交易价格的70%、旧房评估价值(不含装修价值)的60%。(2)用自有或他人住房公积金、国库券、银行存款单质押的,不超过实际质押价值之和。4、按偿还能力计算:可贷款额度=夫妻及愿为共同偿还人的父母、子女的月工资收入之和×0.35×12×贷款年限。 贷款年限按以下两项要求的低值确定:(1)不超过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贷款最长年限。(现行标准:装修贷款15年,购、建、大修住房贷款30年)(2)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有子女愿为共同债务人的,可放宽1-5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和利率调整规定。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借款人按以下程序办理贷款:1、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送中心营业部、办事处审查。各营业部、办事处收到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借款申请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对符合借款资格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抵押办理时间);2、借款人及其配偶、相关人员到中心签订借款合同、抵押(质押)合同及相关文书;3、借款人办理抵押、质押担保手续;4、借款人到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借据并领取借款。
第六章 贷款资料
第十一条 借款人须提供以下两类资料:1、能证明借款人及其相关人员身份的资料。主要有借款人、配偶、担保人、共同债务人的身份证、户口、婚姻证件(离婚、单身的,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2、能证明借款人住房消费行为真实且消费行为发生时间未超过一年的资料。(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还迁房的,须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房地产预售款专用收据)。其中购90平方米以下,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90平方米以上,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2)购买按房改政策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的,须提供房改办审批的房屋评估定价表、缴款通知书。(3)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房地产交易契税凭证。(4)建造自住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及自筹款凭证。 (5)大修自住房的,须提供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报告、工程预算及自筹款凭证。(6)装修自住房的,须提供本人或配偶的房屋所有权证、装修合同、工程预算及自筹款凭证。
第七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中心接受以下担保方式:1、现房抵押。中心接受房龄在30年以内,坐落在本区域范围的个人所有房屋抵押,要求依法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抵押价值:旧房不超过当时评估价值(不含装修价值)的60%;新房(房屋开放商刚建成的房屋)不超过交易价格的70%。2、期房抵押。接受与中心签有合作协议的房屋开发企业出售的期房抵押,要求依法办理预抵押登记。房屋开发企业必须为贷款人提供期房抵押期间的阶段性保证,按合作协议约定向中心缴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3、质押(1)中心接受借款人及其配偶、担保人用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并要依法办理担保手续。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质押公积金余额之和。(2)中心接受国债、银行存款单质押,质押物交受托银行保管,按规定办理质押冻结手续。质押额度不得高于劵面金额。4、担保公司担保。接受与中心签有合作协议,并按约定办理相关担保手续,缴交足够担保金的担保公司担保。
第八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分期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金额为:贷款金额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期限╱(1+月利率)贷款期限-1。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正常还款一年后,征得中心同意可以提前还清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前部分还本。中心不计收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退还。提前部分还本的,以剩余本金、还款期为依据,按等额本息还款法重新计算月还款金额。
第十六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在一个月内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领取《房屋他项权证注销申请书》,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已发放贷款前提收回贷款余额、利息、罚息;或依法提起诉讼。1、借款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有欺诈行为的;2、借款人因个人原因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3、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4、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还款期限三个月仍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的;5、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贷款的;6、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的;7、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房产转让、改建、赠予或重复抵押,造成贷款人抵押权受损的。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逾期罚息,并将逾期行为记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此前中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此后上级主管部门有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政策调整未涉及部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